高层次人才追加奖励补贴

来源:
宝安区人力局
政策发布日期:
20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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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对市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按所获得市奖励补贴度1:1的比例追加奖励补贴。

(一)政策依据:

对市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按所获得市奖励补贴额度1:1的比例追加奖励补贴。

(二)申报对象:

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与海外高层次人才。

(三)申报条件:

1.已经纳入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库;

2.申请人按所获得市奖励补贴额度1:1的比例追加奖励补贴,配套奖励从宝安区缴纳社保之后开始计算。

(四)政策待遇:

按所获得市奖励补贴额度1:1的比例追加奖励补贴

(五)申请材料:

1.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追加申请表》;

2. 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明身份材料);

3. 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4.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5. 申请人已享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奖励补贴的证明材料;

6. 如因工作变动,申请人应提供劳动(聘用)合同;

7. 如人才银行卡变更,申请人应重新提交银行卡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材料1提供原件及WORD格式电子版,其他材料未标明原件的,均验原件存复印件,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上述有关材料原件,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六)责任部门:

区人力资源局职员与雇员管理科(地址: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539室,电话: 29999778)。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按季度办理。

(八)审定程序:

1. 高层次专业人才或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套奖励补贴根据已发放的市奖励补贴追加发放,首次审定程序如下:

(1)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加具推荐意见、盖章后报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申请;

(2) 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由申报人完善材料后重新申报;

(3)政务服务大厅通知区人力资源局领取申报材料;

(4)区人力资源局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5) 区人力资源局将资助对象和资助情况在区政府网站、区人才工作网和区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6)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区人力资源局报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7)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2.高层次专业人才或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套奖励补贴分批发放的,后续审定程序与首次审定程序相同。

(九)补充说明:

1. 如申请人落户宝安的当年度,在深圳市其他区享受过同类配套奖励补贴的,其配套奖励补贴不再重复发放,次年接受申请。

2. 为深化实施“凤凰工程”,在本方案发布之前已认定为宝安区高层次人才的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按《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文件获得奖励补贴的,在宝安区缴纳社保满3年后,如仍具有深圳市和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资格,可申请享受1:1比例的追加奖励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