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对当年度获得市来深创业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给予等额配套资助。
(二)申报对象:符合条件的留学生创业企业。
(三)申报条件:
1.留学生创业企业注册地为宝安区(不含光明、龙华新区,下同);
2.当年度该企业已获得深圳市留学生创业资助。
(四)政策待遇:
对当年获得市来深创业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给予等额配套资助。市级标准如下:
一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年以上,具有在国(境)外5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重大突破,资助100万元。
二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3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具有创新性,资助50万元。
三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1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所开展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资助30万元。
经专家评定,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五)申请材料:
1.《宝安区出国留学人员创业配套资助申请表》(附表32);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留学生本人身份证、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海外高校毕业证书、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和个人简历;
4.企业创业项目计划;
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的资助凭证;
6.企业银行帐户开户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材料1、4须提供原件及WORD格式电子版,材料2、3、5、6提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其他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须本人签名),每份材料合订成册。
(六)责任部门:区人力资源局人力资源配置科(地址: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553室, 电话:29999726)。
(七)受理时间: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申报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通知区人力资源局领取申报材料;
2.区人力资源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3.审核通过的,区人力资源局对拟资助项目在区政府网站、区人才工作网和区人力资源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人力资源局报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5.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