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对来我区实习的在校博士生、硕士生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最长不超过1年的实习补贴。
(二)申报对象:来我区实习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实习(由实习单位统一申报)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在宝安区(不含光明、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实习生须为全日制博士(硕士)在校生;
3.申报单位须与实习生签订有效的实习合同;
4.申报单位须发给实习生实习工资。
(四)政策待遇:
1.给予博士研究生本人每人每月补贴3000元,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给予硕士研究生本人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五)申请材料:
1.首次申报需提交(在研究生开始实习后2个月内):
(1)《宝安区企事业单位博士(硕士)实习补贴项目人员备案表》(附表45-1)。
以上材料提供WORD格式电子版。
2.后续申报需提交(在研究生实习结束后向区人力资源局提交):
(1)《宝安区企事业单位博士(硕士)实习生活补贴项目申请表》(附表45-2);
(2)《宝安区企事业单位实习博士(硕士)名单》(附表45-3);
(3)企事业单位与博士(硕士)生签订的实习合同;
(4)实习博士(硕士)的身份证、学生证、银行卡(深圳账户);
(5)由学校出具的博士(硕士)实习介绍信(须注明实习博士(硕士)生即将取得的学历学位层次)或实习推荐表(加盖学校公章);
(6)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材料1、2提供原件及WORD格式电子版,材料3-6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须本人签名),每份材料合订成册。
(六)责任部门:
区人力资源局人力资源配置科(地址: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553室, 电话:29999726)
(七)受理时间: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实习单位在研究生开始实习后2个月将首次申报材料报宝安区人力资源局电子邮箱进行备案(电子邮箱:rlzyk@baoan.gov.cn);
2.区人力资源局对企业单位的实习情况进行备案登记;
3.区人力资源局到申报单位抽查研究生实习情况;
4.实习结束后申报单位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交后续申报材料,区政府服务中心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知区人力资源局领取申报材料;
5.区人力资源局对照首次申报备案表和抽查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调查核实;
6.区人力资源局对拟资助名单在区政府网站、区人才工作网和区人力资源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7.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人力资源局报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8.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