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来源:
深圳市人社局
政策发布日期:
201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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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或开展创业准备的下列本市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在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或开展创业准备的下列本市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一次性15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1.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2.残疾高校毕业生;

  3.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二)申请、审核及发放。

  1.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可通过信息系统(https://sz12333.gov.cn/ggjyfw/)提出补贴预申请或者直接向所在高校提出补贴申请,并向所在高校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和个人银行账户;

  (3)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城乡低保证(含深圳市低保边缘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高校毕业生提供残疾人证(以上证件应在有效期内并由乡镇以上政府出具,乡镇以下机构出具的还需提供乡镇以上政府授权办理的证明材料);在学期间已获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其他相关贷款证明资料 (以上材料留存复印件)。

  ※注:市外高校与本市联合建立的分校、研究生院等为高校毕业生办理申请求职创业补贴时,须提供校本部出具的未受理求职创业补贴申请的证明文件。

  2.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通过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3.公示

  复核后,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通过,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4.发放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将求职创业补贴拨入高校毕业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一)自愿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自助办理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以下简称“实名登记”)。本人信息已在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库内的,信息系统直接比对核实身份,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项后即完成实名登记;本人信息不在数据库内无法直接进行比对核实的,由本人前往户籍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办理。

  (二)窗口办理时应当填报《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表》,提交本人毕业证书、身份证和户口本(非本市户籍无需提供户口本,以上材料核验原件后留存电子扫描件)。对于资料齐全可当场核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当场核实并出具确认书;对于资料齐全但无法当场核实的,应当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三、其他事项

     (一)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统招毕业生。

   (二)本市高校毕业生包括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统招毕业生和本市生源在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统招毕业生。

     (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自毕业证发证之日起24个月内未实现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本市高校毕业生中参加省级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计划(即“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充实社区服务”、“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服务期满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指毕业离校后按规定首次参加社会保险。

     (四)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学年内和自毕业证发证之日起12个月内的毕业生,包括本市高校毕业生中参加省级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计划服务期满后12个月内的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