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领军人才安居(购房)

来源:
深圳市住建局
政策发布日期: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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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符合条件的领军人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政府令第273号)。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领军人才,且其人才证书有效;

 (二)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政策性住房;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拥有不超过一套商品住房;

 (五)地方级和后备级领军人才须具有深圳户籍。


三、补贴标准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和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担,政府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补贴情况确定补贴金额,但政府补贴金额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每年15万元,总额75万元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每年10万元,总额50万元

  (三)后备级人才每年8万元,总额40万元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年内按年度发放。

  购房补贴续发期间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影响余额发放。


四、申请流程

      (一)用人单位审核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合格的,网上提交申报材料扫描件。

  (二)市租赁中心核查申报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用人单位补交材料或退文。

  (三)确认申请人在岗。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5日,用人单位须网上确认申请人是否在岗。在岗的,须上传申请人上一季度在本市纳税和缴纳社保的凭证。确认申请人在岗期间,不受理新增个人申报材料。

  (四)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国土、人力资源、公安、税务部门和各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统一进行核查。核查不合格的,通知用人单位。

  (五)核查合格的,市住建局在官方网站公示申请人信息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为: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前10位)、性别、人才类型、人才证书号、证书有效期、工作单位、补贴类型、共同申请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前10位)。

  (六)合格的,市住建局提请市财政部门核拨购房补贴款,并提请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规定限制房产转让。

  (七)市财政部门拨付购房补贴款。

  (八)不合格的,由市住建局通知用人单位,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申请材料

      网上提交的单位申报材料扫描件:

  (一)《关于核查领军人才申领住房补贴条件的承诺书》(须从系统下载标准版本);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及住房专员身份证件。

  ※注:上述扫描件除身份证件外,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显示公章原色)。

  网上提交的个人申报材料扫描件:

  (一)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件、结婚证(仅限已婚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交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还需要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地方级和后备级领军人才须提交本市户籍证明;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

  (三)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凭证,包括劳动合同、在本市纳税和缴纳社保的凭证;

  (四)房地产证(权利人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或房地产买卖合同(买受人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

  (五)用人单位发放年度购房补贴的说明及银行转账凭证;

  (六)领军人才申领住房补贴承诺书(个人)(须从系统下载标准版本)。

  ※注:上述扫描件除身份证件和个人承诺书外,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章(显示公章原色)。其中,纳税和缴纳社保凭证在确认在岗时提交,其余的申报材料在申报时提交。



六、受理机关

      网上受理(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大厦南面一楼业务办理大厅。咨询电话:82724194、技术支持电话:83679045、投诉电话:83501490。)


七、申请时效

20日,自网上提交个人申报材料至完成审理。


八、补贴终止

    租房补贴款发放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

 (一)申请人离职的,包括离开用人单位或劳动合同过期(如再次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发放); 

 (二)人才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如人才期末评估合格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发放); 

 (三)人才认定文件被撤销的; 

 (四)申请人(地方级、后备级)户籍迁出深圳的;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享受本市购房优惠政策、拥有商品住房,或正在租住政策性住房的(如再次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发放); 

(六)已领取广东省人才住房货币补贴且达到可领取的领军人才租房补贴上限的; 

(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八)申请人被处以刑罚处罚不宜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九)其他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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