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6年修订版)》条件之一的人员
1. 遵纪守法,依法纳税。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
3. 在宝安区就业的,必须与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宝安区创办企业的,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股权超过30%的股东。
1. 《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附表1);
2. 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明身份材料);
3. 劳动(聘用)合同,创业人员无法提供合同的,提供公司章程;
4. 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5. 本人银行卡及复印件;
6. 认定类材料: 根据《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6年修订版)》具体条款,提供相应条款所涉及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任职证明、获奖证书、荣誉证书、项目合同、专利证书、纳税证明等各类证明材料(详见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类材料说明)。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材料1提供原件及WORD格式电子版,其他材料未标明原件的,均验原件存复印件,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上述有关材料原件,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