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企业补贴的对象为,未享受过深圳市人才创业扶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及其在本市创办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业人员,是指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
(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五)随军家属;
(六)残疾人。
※注:2016年12月1日起,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办初创企业的,亦可享受初创企业补贴。
(一)初创企业补贴为一次性5000元。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按首次申请时的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每名计发5000元,合计不超过5万元。
(二)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30万元-100万元创业资助,特别优秀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一、本人身份证;
二、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三、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