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含户籍及非户籍),或在本市未曾缴交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市“农转居”人员除外),年龄16至30周岁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青年,
二、在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见习三个月至六个月。
见习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注册登记两年以上、职工人数15人以上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职工人数30人以上各类企业。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5%;各类企业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0%。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数。
3.见习岗位需为非临时性、具有一定知识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通用性的职业(工种)。
1.就业见习补贴。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当按月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
※注:2017深圳最低工资标准:2130元/月
2.见习单位实训补贴。
见习期间,根据见习人员实际出勤时间,政府给予见习单位实训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100元标准据实结算执行。
3.见习单位录用奖励。
见习单位在见习期满后吸纳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政府按每名见习人员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