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留学生创业企业。
1.留学生创业企业注册地为宝安区(不含光明、龙华新区,下同);
2.当年度该企业已获得深圳市留学生创业资助。
对当年获得市来深创业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给予等额配套资助。市级标准如下:
一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年以上,具有在国(境)外5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重大突破,资助100万元。
二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3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具有创新性,资助50万元。
三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1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所开展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资助30万元。
经专家评定,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1.《宝安区出国留学人员创业配套资助申请表》(原件及WORD格式电子版);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留学生本人身份证、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海外高校毕业证书、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和个人简历;
4.企业创业项目计划;
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的资助凭证;
6.企业银行帐户开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