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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与奖励

    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深圳市政府出台相关意见和通知,出台文件中有关深圳市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与奖励的政策受到关注。小编今天带大家看看用人单位可获得哪些补贴与奖励?

 

申请补贴和奖励的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

  1、工种岗位符合本通知规定。

  2、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3、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能申请招用奖励。

  (三)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项目和标准给予补贴。但“零就业家庭”人员年龄低于35周岁(不含35周岁)的失业人员享受补贴和招用奖励等政策时间不超过1年。

(四)用人单位招用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但登记失业满3个月以上女35周岁(含35周岁)、男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不能申请岗位补贴。

 

补贴和奖励标准:

    (一)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850元的标准对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

  (二)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个人应当缴交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其本人支付。

  (三)招用奖励: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2、招用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但登记失业满3个月以上的女35周岁(含35周岁)、男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以下简称35/45人员)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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