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来源:
宝安区人力局
政策发布日期:
20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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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宝安区对区认定的区级高层次人才给予20万元奖励补贴

(一)政策依据:

对区认定的区级高层次人才给予20万元奖励补贴。

(二)申报对象:

宝安区级高层次人才。

(三)申报条件:

根据《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6年修订版)》新认定的区级高层次人才,且需入户我区并在我区缴纳社保。

(四)政策待遇:

给予20万元奖励补贴,分三年发放,发放比例为5:3:2。

(五)申请材料:

1.《区级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表》(原件及WORD格式电子版);

2.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明身份材料);

3.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4.户籍证明材料;

5. 如因工作变动,申请人应提供劳动(聘用)合同;

6. 如人才银行卡变更,申请人应重新提交银行卡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材料1提供原件及WORD格式电子版,其他材料未标明原件的,均验原件存复印件,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上述有关材料原件,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六)责任部门:

区人力资源局职员与雇员管理科(地址: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539室,电话: 29999778)。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按季度统一审核发放。

(八)审定程序:

1. 高层次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加具推荐意见、盖章后报各街道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申请;

2. 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由申报人完善材料后重新申报;

3. 政务服务大厅通知区人力资源局领取申报材料;

4. 区人力资源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申报对象情况在区政府网站、区人才工作网和区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6.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区人力资源局报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7. 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九)补充说明:

1. 此前已根据“凤凰工程”《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进行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符合《宝安区加强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的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条件,已申请过生活补贴,但未发放完毕的,由原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继续发放。

2. 已认定过的高层次人才任期结束后,再次认定的,不再享受该项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