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业场租补贴

来源:
深圳市人社局
政策发布日期:
2015-09-2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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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

      创业场租补贴的对象为,未享受过深圳市人才创业扶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及其在本市创办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业人员,是指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

  (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五)随军家属;

  (六)残疾人。

  ※注:2016年12月1日起,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办初创企业的,亦可享受场租补贴。


补贴标准

一、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认定或备案的创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的,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二、在认定或备案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

三、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内和休学创业的在校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其享受的创业场租补贴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全面提高30%,优秀创业项目资助最高为50万元


申请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缴纳租金的发票(需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四、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五、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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