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补贴的对象为,未享受过深圳市人才创业扶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及其在本市创办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业人员,是指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
(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五)随军家属;
(六)残疾人。
※注:2016年12月1日起,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办初创企业的,亦可享受社保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进行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质,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当年度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
一、本人身份证;
二、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三、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