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对象为,未享受过深圳市人才创业扶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及其在本市创办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业人员,是指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
(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五)随军家属;
(六)残疾人。
※注:2016年12月1日起,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办初创企业的,亦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
二、招用3人以上的每净增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一、本人身份证;
二、招用本市户籍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验原件);
三、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四、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五、自主创业人员授权他人经办的,还需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