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对杰出人才按所获得市奖励补贴额度1:1的比例给予600万元配套奖励补贴。
(二)申报对象:
杰出人才。
(三)申报条件:
1.已经纳入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库;
2.申请人已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获得600万元奖励补贴。
(四)政策待遇:
按所获得市奖励补贴额度1:1的比例给予600万元配套奖励补贴。
(五)申请材料:
1. 《杰出人才配套奖励补贴申请表》;
2. 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明身份材料)
3. 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4. 申请人已享受深圳市杰出人才奖励补贴的证明材料;
5. 如因工作变动,申请人应提供劳动(聘用)合同;
6. 如人才银行卡变更,申请人应重新提交银行卡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材料(1)提供原件及WORD格式电子版,其他材料未标明原件的,均验原件存复印件,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上述有关材料原件,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六)责任部门:
区人力资源局职员与雇员管理科(地址: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539室,电话: 29999778)。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申请人应在市奖励补贴发放的一年内提出首次申请。
(八)审定程序:
1. 杰出人才配套奖励补贴根据市奖励补贴发放次数配套发放,首次审定程序如下:
(1) 符合条件的杰出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加具推荐意见、盖章后报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申请;
(2)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由申报人完善材料后重新申报;
(3)政务服务大厅通知区人力资源局领取申报材料;
(4)区人力资源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5)区人力资源局将资助对象和资助情况在区政府网站、区人才工作网和区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
(6)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区人力资源局报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7)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2.杰出人才配套奖励补贴分批发放的,后续审定程序与首次审定程序相同。
(九)补充说明:
1. 申请人首次申请宝安区配套奖励补贴,应在市奖励补贴发放的一年内提出首次申请,如未能按时申请,该批次奖励补贴不再发放。
2. 如申请人落户宝安的当年度,在深圳市其他区享受过同类奖励补贴的,其配套奖励补贴不再重复发放,次年开始发放。